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
未分类 · 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二十三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二十三条 临时庇护场所应当依法及时接收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食宿等生活帮助,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隐私和安全,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受害人应当安排专人陪护和照顾。 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的临时庇护场所,应当与救助场所分设,不得将家庭暴力受害人与其他救助人员混合安置。 临时庇护场所可以协助符合条件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向卫生健康、司法行政等相关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申请提供医疗救助、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服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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