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
未分类 · 第四章 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二十五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 未分类 第四章 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受到威吓、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人民法院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后,应当依法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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