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
未分类 · 第四章 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二十六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 未分类 第四章 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二十六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包括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或者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其他场所从事影响申请人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