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
未分类 · 第四章 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二十四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 未分类 第四章 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二十四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等应当根据各自的服务对象,重点关注下列人员的心理健康,组织进行心理辅导: (一)因家庭暴力遭受严重侵害的受害人; (二)遭受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 (三)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 (四)其他因家庭暴力行为影响,需要接受心理辅导的人员。 对长期实施家庭暴力者也应当进行心理辅导。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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