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 未分类 · 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预防 第十一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预防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司法行政、教育等有关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妇女联合会,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和统计工作,并将统计数据按照规定报送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