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
未分类 · 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十二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十二条 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指导人民调解组织选聘法律、心理、社会工作等领域的专家、实务工作者和妇女联合会工作人员等担任人民调解员,及时有效化解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 人民调解员在履职中发现存在家庭暴力情况的,应当通过说服、教育、规劝、疏导等方式方法及时劝阻,促使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督促当事人及时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对存在严重家庭暴力危险、不适合调解的,应当及时向辖区公安派出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