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
未分类 · 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十四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十四条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共产主义青年团、残疾人联合会等组织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组织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劝阻家庭暴力行为,批评教育加害人; (二)协助受害人报案、就医、鉴定伤情、寻求庇护; (三)进行调解,提供法律帮助和社会服务。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 前款规定以外的组织和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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