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宣传反家庭暴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检查、督促其贯彻实施; (二)组织研究反家庭暴力工作重大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和制定政策措施的建议; (三)组织建立健全反家庭暴力工作联动机制,推动反家庭暴力多部门合作; (四)组织开展与反家庭暴力有关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