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未分类 · 第五节 询问和质询
第三十三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五节 询问和质询 第三十三条 人大常委会可以就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开展专题询问。 专题询问可以在分组会议上进行,也可以在联组会议上进行。 开展专题询问时,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将询问的内容和要求事先通知有关机关。受询问的机关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当场回答询问。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说明原因,并在会议结束后及时答复或者在下次人大常委会会议上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