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未分类 · 第五节 询问和质询
第三十二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五节 询问和质询 第三十二条 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就有关事项向本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询问。受询问的机关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当场回答询问。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说明原因,并在会议结束后及时答复或者在下次人大常委会会议上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