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未分类 · 第四节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第三十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未分类 第四节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第三十条 人大常委会对规章和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等(以上统称规范性文件),主要审查是否有下列情形: (一)超越法定权限; (二)同宪法、法律、法规或者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相抵触的; (三)不同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 (四)违背法定程序的; (五)有其他不适当的情形,应当予以撤销的。 专门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在收到报送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或者书面审查建议后,应当进行登记,并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