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未分类 · 第四节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第二十八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未分类 第四节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第二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 (一)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二)海口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报送海口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同时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三)市、县、自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规定、办法等,报送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五)区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报送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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