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未分类 · 第四节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第二十九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未分类 第四节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第二十九条 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公民认为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所列的规范性文件,同上位法相抵触的,可以书面向有备案审查权的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建议,并说明理由和原因。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