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未分类 · 第三节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第二十三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三节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第二十三条 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应当组成执法检查组进行。 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活动,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拟定执法检查方案,经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同意后组织实施,并在执法检查活动开始30日前,将执法检查方案通知被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机关。 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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