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未分类 · 第三节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第二十四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三节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第二十四条 执法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由执法检查组组长或其委托的副组长向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并由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审议。 执法检查报告经人大常委会审议后,执法检查组可以召开反馈会,将贯彻实施法律,法规的检查情况以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向被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机关反馈。被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机关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问题。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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