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未分类 · 第一节 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
第十一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一节 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 第十一条 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涉及重大、综合性事项的,由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向人大常委会会议作报告。专项工作报告内容仅涉及人民政府一个部门工作的,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由院长、检察长向人大常委全会议报告;院长、检察长因故不能作报告的,可以委托副院长、副检察长报告。 人大常委会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可以邀请参加视察、专题调查研究的人大代表及有关专业人员列席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