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未分类 · 第二节 第十二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二节 第十二条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应当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价,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人大常委会可以就该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