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未分类 · 第一节 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

第十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一节 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 第十条 报告机关在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20日前,应当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报告的5日内将意见书面回复报告机关。要求修改的,报告机关修改后,应当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10日前送交人大常委会。不宜修改的,应当说明理由。 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7日前,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将专项工作报告和视察报告或者调查研究报告一并印发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临时召集的人大常委会会议不适用本办法第九条及本条前两款的时限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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