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未分类 · 第七节 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
第四十二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七节 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 第四十二条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主任会议、五分之一以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奉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对监督法第四十四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 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主任会议决定不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应当向提出撤职案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解释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