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未分类 · 第七节 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
第四十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七节 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 第四十条 特定问题调查一般应当在调查委员会成立之日起90日内完成,涉及重大复杂问题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延长60日。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应当集体讨论问题,并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提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调查过程、调查结论及其依据和处理建议等。调查委员会成员对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调查报告中写明。调查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调查报告上署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