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未分类 · 第六节 特定问题调查

第三十九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未分类 第六节 特定问题调查 第三十九条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有权要求有关单位负责人汇报情况,调阅有关的案卷和材料,询问有关人员,组织听证、论证、专项审计和必要的鉴定。调阅有关的案卷和材料,必须经调查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 调查委员会对调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应当依法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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