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未分类 · 第六节 特定问题调查
第三十七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未分类 第六节 特定问题调查 第三十七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 五分之一以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