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未分类 · 第七节 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

第四十一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七节 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 第四十一条 人大常委会对监督法第四十四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行使撤职权: (一)违法犯罪的; (二)失职渎职或者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拒不执行上级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决议、决定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撤职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