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未分类 · 第四章 审议意见的汇总整理和研究处理

第四十五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未分类 第四章 审议意见的汇总整理和研究处理 第四十五条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时提出的意见、建议,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在会议结束后10日内汇总整理,形成审议意见。 审议意见经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副主任签发后,由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书面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有关的调研报告,视察报告,执法检查报告一并交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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