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未分类 · 第四章 审议意见的汇总整理和研究处理
第四十七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未分类 第四章 审议意见的汇总整理和研究处理 第四十七条 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及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的审查意见,经主任会议讨论同意后,一并印发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或者经主任会议决定向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由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必要时,人大常委会可以就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报告作出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