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未分类 · 第四章 审议意见的汇总整理和研究处理 第四十八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未分类 第四章 审议意见的汇总整理和研究处理 第四十八条 人大常委会对专项工作报告以及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报告作出决议的,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贯彻落实决议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报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