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未分类 · 第五章 监督情况的通报和公布

第五十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五章 监督情况的通报和公布 第五十条 下列内容,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一)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计划; (二)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 (三)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和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 (四)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 (五)人大常委会对听取和审议的有关报告作出的决议、决定; (六)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其他应当通报或者公布的事项。 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方面的内容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不宜公开的内容可以不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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