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情况通报会、本级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本级人大常委会会刊、人大常委会公开发行的刊物、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 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下列渠道向社会公布: (一)当地新闻媒体; (二)人大常委会机关网站及其他相关国家机关的网站; (三)召开新闻发布会或者记者招待会; (四)其他渠道。 有关新闻单位应当在突出版面和重要时段及时免费刊登、播发本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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