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未分类 · 第五章 监督情况的通报和公布 第四十九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五章 监督情况的通报和公布 第四十九条 对本行政区域内依法行使管理职能的垂直管理部门进行执法检查的,人大常委会可以将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向其上级主管机关通报。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