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未分类 · 第四章 审议意见的汇总整理和研究处理

第四十六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未分类 第四章 审议意见的汇总整理和研究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审议意见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人大常委会报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