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三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三条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财政、公安、民政、教育、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妇联、工会、村(居)民委员会等组织应当协助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母婴保健领域的行业协会应当发挥信息交流、诉求反映、服务咨询和行业自律作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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