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二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母婴保健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年增加母婴保健经费投入,建立健全母婴保健服务网络;对少数民族、欠发达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重点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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