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未分类

第四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未分类 第四条 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加强母婴保健宣传教育,普及母婴保健科学知识。有关行政部门、新闻媒体、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协助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依法提供母婴保健技术服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