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未分类 第六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未分类 第六条 医疗保健机构从事婚前医学检查、产前诊断中产前筛查、助产技术、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须经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考核,并取得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须经省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