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七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七条 省、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设立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负责对有异议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等进行医学技术鉴定。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当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出人选,报同级人民政府聘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