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未分类
第九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未分类 第九条 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应当到当地婚前医学检查单位进行婚前医学检查。 婚前医学检查单位必须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婚前医学检查的规定,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婚前医学检查项目。 婚前医学检查单位应当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定期到重点地区和边远地区开展巡回婚前医学检查。 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批准医疗保健机构设立婚前医学检查点,方便群众就近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