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未分类 第十一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未分类 第十一条 对婚前医学检查不能确诊的,婚前医学检查单位应当告知受检查者到省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确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