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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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未分类 第十二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孕产妇提供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定期产前检查、孕产期保健教育和医学指导等孕产期保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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