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未分类 第十二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未分类 第十二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孕产妇提供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定期产前检查、孕产期保健教育和医学指导等孕产期保健服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