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未分类

第十四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未分类 第十四条 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严重遗传性疾病者施行结扎手术,或者依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施行终止妊娠的,应当经本人书面同意。依法应当经法定监护人同意的,须经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接受前款规定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免费服务和休假。其费用纳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母婴保健事业经费,单项列支。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