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地方性法规 共 3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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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第二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母婴保健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年增加母婴保健经费投入,建立健全母婴保健... 第三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三条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财政、公安、民政、教育、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 第四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未分类 第四条 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加强母婴保健宣传教育,普及母婴保健科学知识。有关行政部门、新闻... 第五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五条 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婚前医学检查、产前诊断中产前筛查、助产技术、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 第六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未分类 第六条 医疗保健机构从事婚前医学检查、产前诊断中产前筛查、助产技术、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须经县级卫... 第七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七条 省、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设立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负责对有异议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 第八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未分类 第八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为育龄妇女、孕产妇、婴幼儿提供保健服务。 产前检查、产前诊断... 第九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未分类 第九条 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应当到当地婚前医学检查单位进行婚前医学检查。 婚前医学检查单位必须遵... 第十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未分类 第十条 婚前医学检查单位应当对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及时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并建立婚前医学检查档案。 对... 第十一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未分类 第十一条 对婚前医学检查不能确诊的,婚前医学检查单位应当告知受检查者到省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 第十二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未分类 第十二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孕产妇提供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定期产前检查、孕产期保健教育和医学指导等孕产期保健... 第十三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未分类 第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对孕妇进行产前检查,发现或者怀疑胎儿异常,或者有其他需要进行产前诊断的,应当进行产前诊... 第十四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未分类 第十四条 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严重遗传性疾病者施行结扎手术,或者依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施行终止妊娠的,应... 第十五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未分类 第十五条 禁止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医学上确实需要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的,由省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的... 第十六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未分类 第十六条 实行住院分娩。不能住院分娩的,应当由经过培训、具备相应接生能力的接生人员实行消毒接生。高危孕妇应当... 第十七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未分类 第十七条 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和新生儿出生有缺陷的,医疗保健机构和家庭接生人员应当及时向当地县级卫生健康主管... 第十八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未分类 第十八条 保护和支持母乳喂养。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母乳喂养提供指导和帮助。用人单位应当为妇女哺乳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九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未分类 第十九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婴幼儿建立儿童保健手册,对新生儿进行访视,并定期对婴幼儿进行健康检查和预防接种,... 第二十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托育机构、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卫生健康主管... 第二十一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二十一条 开办托育机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招生前应当向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自我评... 第二十二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二十二条 托育机构、幼儿园工作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书后才能上岗。卫生保健人员、保育员、... 第二十三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予以制止,并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没收违... 第二十四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二十四条 托育机构、幼儿园违反本办法规定,聘用未取得健康证明书的人员从事保教、保育工作和炊事员工作,或者录... 第二十五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二十五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个人颁发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 第二十七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二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母婴保健违法行为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已经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