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二十一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二十一条 开办托育机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招生前应当向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自我评估合格的卫生评价报告。 开办幼儿园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招生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卫生评价报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