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二十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托育机构、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妇幼保健机构按照划定的区域,对托育机构、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