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二十二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二十二条 托育机构、幼儿园工作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书后才能上岗。卫生保健人员、保育员、营养员还应当经过有关专业培训。 儿童凭健康证明办理入托、入园手续。 托育机构、幼儿园工作人员和入托、入园儿童的健康检查,应当到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