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二十四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二十四条 托育机构、幼儿园违反本办法规定,聘用未取得健康证明书的人员从事保教、保育工作和炊事员工作,或者录取未经健康检查或者经健康检查不宜入托、入园的儿童入托、入园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托育机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由教育主管部门对幼儿园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未备案卫生评价报告开办托育机构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托育服务。 未取得卫生评价报告开办幼儿园的,由教育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招生和办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