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二十五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二十五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个人颁发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