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未分类

第十三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未分类 第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对孕妇进行产前检查,发现或者怀疑胎儿异常,或者有其他需要进行产前诊断的,应当进行产前诊断。 经产前诊断,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或者有严重缺陷,孕妇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其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其身体健康和胎儿正常发育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书面医学意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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