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未分类
第八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未分类 第八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为育龄妇女、孕产妇、婴幼儿提供保健服务。 产前检查、产前诊断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省医疗保障局会同省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本省实行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和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由经批准的医疗保健机构免费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