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二十一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二十一条 测绘项目完成后,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政府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依法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项目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属于基础测绘项目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副本;属于非基础测绘项目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目录。 受委托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测绘成果资料按年度上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编制测绘成果目录,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