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