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国家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